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是在農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區為紐帶建立起來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一)村民委員會
1、村委會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關系:鄉級人民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與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委會協助鄉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2、村委會的任務:
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治安,縣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管理本村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3、村委會的設置、組織與村民會議
村委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
村民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由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
(二)居民委員會 法律 教育 網
1、居民委員會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的關系是:政府機關給與居委會工作上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居委會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工作。
2、居委會任務
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協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各項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居民委員會的設置、組織與居民會議
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居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由居民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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