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體系:由最高檢察院、地方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構成,地方檢察院按照行政區域的名字來稱呼:省院、分院、縣檢察院、市檢察院等。省級人民檢察院和縣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設立一級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3.最高檢察長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下面的檢察長的任期沒有這個規定。檢察長由本級人大決定任免后,還要由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查本級的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后才能任免。
4.檢察官的制度中,記住要檢察官的任職條件和不得擔任檢察官的條件,還有初任檢察官要通過司法考試,以及分院各種職務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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