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選舉權,公民依法享有被選舉為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2、物質幫助權,公民在推動勞動能力或暫推動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一種權利。
3、休息權,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養的權利。
4、國家機構,國家依法按行政區域設立的行使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5、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有權領導國務院的各項工作,對屬于國務院職權范
圍內的事務擁有完全決定權,同時總理對國務院的工作負全部責任的制度。
6、自治機關,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我國后級地方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7、自治條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的,有關本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種有關重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
8、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自治權的范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特點制定的關于某一方面具體事項的規范性文件。
9、行政長官,是指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其執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10、選區,以一定數量的人口為基礎進行直接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的區域單位。
11、選民登記,對每一個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從法律上確認其選舉資格的一項必經法定程序。
12、事前審查,在法律、法規頒之前或尚處于立法起草過程中時,由專門的機關對其進行審查,或者由負責起草的部門自查,審查其有無與憲法相抵觸之處。
13、事后審查,對正式頌生效的法律、法規在適用過程中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予以審查,或由于特定的單位和特定的人對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合憲提出疑問請求審查時,而做出的審查。
14、附帶性審查,以爭訟事件為前提,對與此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合憲性進行的審查。
15、憲法控訴,公民個人認為某個法律、法規違背了憲法的原則,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向憲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種制度。
16、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社會全體公民所有,由代表全體公民的國家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
17、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形式。
18、人體經濟,由城鄉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以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形式。
19、私營經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生產資料屬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經營的一種經濟形式。
20、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特定國家的統治者按照一定原則組織政權,實現其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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