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深夜回家,使用某打車軟件乘坐了小王的車。
騎車開至某偏僻路段時,小王忽然在路邊停下。小田見小王行為詭異,很害怕,想要下車逃跑。
這時,小王突然從懷里掏出了一把匕首,刺死了小田。后經調查,小王曾有某精神疾病病史。
對于精神病患者實行犯罪行為,刑法上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這就涉及刑法上的一個重要知識點:刑事責任能力。
一、概念及分類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刑法的消極責任要素之一,主要分為完全無責任能力者、限制責任能力者和部分責任能力者。
完全無責任能力者 | 行為人患有某種精神疾病,對其違法行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屬于完全無責任能力者,該精神疾病能成為責任阻卻事由。 |
限制責任能力者 | 行為人雖患有某種精神疾病,但只是降低辨認、控制能力,而未完全喪失的,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者,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部分責任能力者 | 行為人因患有精神疾病,對有的違法行為沒有責任,但對其他違法行為可能具有責任能力,對這些違法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
二、生理缺陷對責任能力的影響
行為人具有某種生理缺陷,并不必然導致其喪失或者降低責任能力。如果因為生理缺陷而導致責任能力下降,那么其責任程度也隨之下降。
例:聾啞人小潘或者盲人小濤犯罪,可以視情節輕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醉酒和吸毒對責任能力的影響
我國刑法并沒有將醉酒和吸毒狀態認定為喪失或者降低責任能力的情形,因此醉酒和吸毒狀態被認定為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沒有免除處罰或者從寬處罰的情節。
四、原因自由行為
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陷入暫時喪失或者降低責任能力的狀態,并實施了違法行為,由于行為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所以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例如:小紅明知道自己具有某種精神病病史,發病后會實施暴力行為,但小紅卻故意讓自己陷入發病狀態,實施了暴力行為致使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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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法條
《刑法》第18條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刑法》第19條 |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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