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訴(30分)
【案情】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飯店吃飯,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張三,兩人發生口角,李四勸阻不成,王大用飯店的板凳打張三的頭部致其昏迷。李四將張三送往醫院,但李四到達醫院停車場后并未立即將張三送往就醫,而是將車停在停車場,第二天凌晨才將張三送往醫院時,張三已經死亡。
李四的口供:王大將張三打昏迷后,當晚10:20左右李四和趙二將張三抬上車,10:50李四駕車到醫院停車場時,發現張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擔責任所以不敢把張三送到醫院,于是把車停在停車場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點和王大一起趕回停車場把張三送到醫院,醫院認定張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將張三打昏迷,李四送張三到醫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訴他并沒有送張三就醫,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將張三送醫,此處口供與李四吻合。
趙二的證言:當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將張三抬上車,此時張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趙二認為如果當時及時就醫,張三一定不會死亡。
飯店監控錄像:當晚10:20李四和趙二一起將張三抬上車。
醫院停車場監控錄像:當晚10:50左右李四的車出現在停車場,李四獨自下車離開,一直將車留在停車場,直到次日凌晨五點和王大一起又出現在停車場,將張三抬往醫院。
法醫死亡鑒定:張三頭部被重擊,痕跡與飯店板凳吻合,無其他傷,張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礙,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無法鑒定出具體死亡時間。
醫院送診記錄:凌晨5點李四王大將張三送往醫院,但醫院認定張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在庭審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訊逼供的,實際上他當晚將張三送往醫院停車場時,張三已經沒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偵查人員的淫威他才承認當時張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和時間。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公安機關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時間的刑訊錄像,該錄像顯示并沒有刑訊逼供發生。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張三具體死亡時間,但新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張三的具體死亡時間。
依據本案的證據,對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決?
1. 本案的證據有:李四庭前的口供、王大的口供、趙二的證言、飯店監控錄像、醫院停車場監控錄像、鑒定意見、醫院送診記錄、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非法證據應當直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李四在庭前的供述。
2.根據本案的證據,對李四不能作出有罪的認定。理由是,作出有罪認定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中,由于李四沒有參與毆打張三,因此判斷能否對李四作出有罪認定,關鍵是看李四在將張三送往醫院停車場時,張三是否已經死亡。也就是說,判斷對李四將張三送往醫院停車場時,張三還沒有死亡的證據能否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本案中,由于李四的庭前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有:王大的口供、趙二的證言、飯店監控錄像、醫院停車場監控錄像、鑒定意見、醫院送診記錄、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據這些證據,張三在被送往醫院停車場前是否死亡不能確定,存在疑問,不排除其在被送往醫院停車場前就死亡的可能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3項的規定,在待證事實的證明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度的情況下,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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