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陳某轉讓一輛中巴車給王某但未辦過戶。王某為了運營,與明星汽運公司簽訂合同,明確掛靠該公司,王某每月向該公司交納500元,該公司為王某代交規費、代辦各種運營手續、保險等。明星汽運公司依約代王某向鴻運保險公司支付了該車的交強險費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機華某駕駛該中巴車致行人李某受傷,交警大隊認定中巴車一方負全責,并出具事故認定書。但華某認為該事故認定書有問題,提出雖肇事車輛車速過快,但李某橫穿馬路沒有走人行橫道,對事故發生也負有責任。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李某將王某和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訴至F省N市J縣法院,要求王某、相關利害關系人向其賠付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師事務所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案件審理中,王某提出其與明星汽運公司存在掛靠關系、明星汽運公司代王某向保險公司交納了該車的交強險費用、交通事故發生時李某橫穿馬路沒走人行橫道等事實;李某陳述了自己受傷、治療、誤工、請他人護理等事實。訴訟中,各利害關系人對上述事實看法不一。李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了因誤工被扣誤工費、為就醫而支付交通費、請他人護理而支付護理費的書面證據。但李某聲稱治療的相關診斷書、處方、藥費和治療費的發票等不慎丟失,其向醫院收集這些證據遭拒絕。李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J縣法院拒絕。
在訴訟中,李某向J縣法院主張自己共花治療費36650元,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2000元。被告方僅認可治療費用15000元。J縣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在治療費方面支持了15000元。雙方當事人都未上訴。
一審判決生效一個月后,李某聘請N市甲律師事務所張律師收集證據、代理本案的再審,并商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約定按協議標的額的35%收取律師費。經律師說服,醫院就李某治傷的相關診斷書、處方、藥費和治療費的支付情況出具了證明,李某據此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審申請并裁定再審。
再審中,李某提出增加賠付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張律師一定堅持該意見,律師將其寫入訴狀。
問題:
1.本案的被告是誰?簡要說明理由。
2.就本案相關事實,由誰承擔證明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是否當然就具有證明力?簡要說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所依據的理由應當是什么?
5.再審法院應當按照什么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再審法院對李某增加的再審請求,應當如何處理?簡要說明理由。
6.根據律師執業規范,評價甲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執業行為,并簡要說明理由。
1.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張來加以確定:原告主張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王某、明星汽運公司、鴻運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理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轉讓機動車未辦理手續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侵權責任;明星汽運公司為王某從事中巴車運營的被掛靠單位,根據《民訴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原告不主張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王某、鴻運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2.王某與明星汽運公司存在掛靠關系的事實由王某承擔證明責任;明星汽運公司依約代王某向鴻運保險公司交納了該車的強制保險費用的事實由王某承擔證明責任;交通事故發生時李某橫穿馬路沒走人行通道的事實,由王某承擔證明責任;李某受傷狀況、治療狀況、誤工狀況、請他人護理狀況等事實,由李某承擔證明責任。理由:訴訟中,在通常情況下,誰主張事實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由誰來承擔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明責任。本案上述事實,不存在特殊情況的情形,因此由相對應的事實主張者承擔證明責任。
3.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不當然具有證明力。理由:在訴訟中,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只是證據的一種,其所證明的事實與案件其他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以及法院是否確信該事故認定書所確認的事實,法院有權根據案件的綜合情況予以判斷,即該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由法院判斷后確定。
4.李某可以向F省N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因為,根據《民訴解釋》,再審案件原則上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本案不存在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再審的理由為: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5.再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因為受理并裁定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
再審法院對李某增加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的再審請求不予受理;且該請求也不屬于可以另行起訴的情形,再審法院也不可告知另行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1)可以適用風險代理,但風險代理收費按規定不得高于30%;(2)甲律所張律師擔任李某申訴代理人,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3)李某增加訴訟請求不符合有關規定(理由如前),律師應指出未能指出,有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業原則及勤勉盡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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