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自然人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其中約定甲將自己的一輛汽車作為擔保物讓與給乙。借款合同訂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車并辦理了車輛的登記過戶手續。乙向甲提供了約定的50萬元借款。
一個月后,乙與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該汽車賣給對前述事實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實際交付給了丙公司,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丙公司僅支付了一半購車款。某天,丙公司將該汽車停放在停車場時,該車被丁盜走。丁很快就將汽車出租給不知該車來歷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過程中因汽車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來修另一輛汽車時未付修理費為由扣留該汽車。汽車扣留期間,己公司的修理人員庚偷開上路,違章駕駛撞傷行人辛,辛為此花去醫藥費2000元。現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已受理其破產申請。
問題:
1.甲與乙關于將汽車讓與給債權人乙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約定效力如何?為什么?乙對汽車享有什么權利?
2.甲主張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公司的合同無效,該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3.丙公司請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4.丁與戊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丁獲得的租金屬于什么性質?
5.己公司是否有權扣留汽車并享有留置權?為什么?
6.如不考慮交強險責任,辛的2000元損失有權向誰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
7.丙公司與乙之間的財產訴訟管轄應如何確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后,乙能否就其債權對丙公司另行起訴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申請執行?
1.有效。因為我國物權法雖然沒有規定這種讓與擔保方式,但并無禁止性規定。通過合同約定,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達到擔保目的,是不違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
對于乙對汽車享有什么權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享有擔保權。
答案二:由于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乙享有所有權。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對汽車享有所有權,其有權處分該汽車。沒有導致合同無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雖然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公司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對甲也是違約行為,但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賣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3.有法律依據。因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汽車屬于特殊動產,交付即轉移所有權,登記只是產生對外的效力,不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為汽車已經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車所有權。
4.有效,因為盡管丁不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但是并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屬于不當得利。
5.己公司無權扣留汽車并享有留置權。《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應該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而在本案中,債權與汽車無牽連關系。
6.辛有權向戊、己公司、庚請求賠償,因為戊系承租人,系汽車的使用權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員,庚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己應當承擔雇用人(或雇主)責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權行為人)。
7.丙公司與乙之間的財產訴訟應該由破產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后,乙應當申報債權,如果對于債權有爭議,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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