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身是國家司法考試。2018年起司考改革為法考后,應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范圍從4類變為了9類。從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需要通過法考,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也需要參加并通過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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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刑事訴訟法》真題及答案解析(主觀卷)
顧某(中國籍)常年居住M國,以豐厚報酬誘使徐某(另案處理)兩次回國攜帶毒品甲基苯丙胺進行販賣。2014年3月15日15時,徐某在B市某郊區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偵查中徐某供出了顧某。我方公安機關組成工作組按照與該國司法協助協定赴該國偵查取證,由M國警方抓獲了顧某,對其進行了訊問取證和住處搜查,并將顧某及相關證據移交中方。檢察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對顧某提起公訴。鑒于被告人顧某不認罪并聲稱受到刑訊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一審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及調查證據材料,審判人員認定非法取證不成立。開庭審理后,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顧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重審期間,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確為2.3克并作出了補充起訴,據此原審法院以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2.3克、7.6克毒品改判顧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被告人不服判決再次上訴到二審法院。問題:
1.M國警方移交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對控辯雙方提供的境外證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本案一審法院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3.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后,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為2.3克的補充起訴是否正確?為什么?
4.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的改判加刑行為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訴后,二審法院在審理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參考解析:
1.M國警方移交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司法機關可以進行刑事司法協助,警方赴M國請求該國警方抓捕、取證屬于司法協助的范圍,我國法院對境外證據認可其證據效力,本案司法協助程序符合規范,符合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依據《刑訴法解釋》第77條第一款規定: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隨案移送有關材料來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情況的說明。經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范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材料來源不明或者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不正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等問題只是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不能做出決定。
3.不正確。本案第二審法院基于原審法院認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數量不明,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重審中檢察機關明確為2.3克,只是補充說明不是補充起訴。補充起訴是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機關發現有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
4.違反上訴不加刑。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本案補充說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內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實。
5.(1)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但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2)鑒于本案系發回重審后的上訴審,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事實不清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3)如果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認為原判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應當改判,但受上訴不加刑限制。(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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