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1)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2)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實行普遍性原則:
1)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并無特殊限制。
3)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4)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辦法和程序。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都由村民直接選舉的辦法產生。選舉由村民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推選組成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要經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民名單公布、候選人提名、投票、公布結果等程序,各過程實行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秘密寫票、公開計票等方法。
(5)對妨害或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可向有關機關舉報,經調查后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無效。
2.村民會議的性質與制度
性質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這是把村民會議規定為村民委員會的領導機構,實際上在村民自治當中處于最高決策機構的地位
村民會議每年要對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報告的審議,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情況
制度
村民會議的組成
村民會議由本村年滿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的召開
村民會議的召開,應符合兩個條件之一:或者有本村年滿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而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會議
村民會議的決策
村民會議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的召集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除根據前述村民會議職能要求由村民委員會召集舉行外,還規定有1/10的村民提議,就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3.村民會議的職能
監督方面
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方面
法律明確規定了一些具體事項是必須由村民委員會議討論決定后方可辦理的,涉及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以及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民主管理方面
法律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約民約
民主選舉方面
法律規定,在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的要求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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