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社會工作者考試《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真題考點: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法》關于工資的規定。
【2021年真題】
1、根據《勞動合同法》,下列事項,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是()。
A .試用期
B .勞動合同期限
C .職業培訓
D .保守秘密
2、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資。
A .1.5
B .2
C .2.5
D .3
3、下列四人與所在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均未到期,根據《勞動合同法》,四人所在公司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是( )。
A .趙某,所在公司認為其能力有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趙某也覺得工作沒什么意思,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B .錢某,因技術出眾收到其他公司的高薪邀約,于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C .孫某,勞動合同到期前,所在公司決定按照現有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但孫某要求提高待遇,雙方未達成一致,合同按期終止
D .李某,依法辦理提前退休手續,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A正確);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某外貿集團準備調整部分人員工資,初擬了工資分配草案,征求法務部門參考意見,根據《勞動法》,該草案的下列細則,正確的是()
A .行政部門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年薪制,每年分兩次發放
B .生產部門管理人員以企業股份形式支付工資,年終分紅
C .研發部門人員工資納入項目經費,立項時預付一部分
D .外貿銷售部門員工與銷售績效掛鉤,應以貨幣形式每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