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公益信托的設立與終止
1、設立
(1)信托設立的一般性規定。
主要包括: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并應采取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書面文件的載明事項: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④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2)對公益慈善信托設立的特別規定
“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2、終止
(1)信托終止的一般性規定
①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②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④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⑤信托被撤銷;⑥信托被解除。
(2)對公益信托終止的特別規定。受托人應當于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公益信托終止的,受托人作出的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應當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后,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準,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2023年經典考題
1、根據《慈善法》,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慈善信托的(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A.委托人
B.受托人
C.監察人
D.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