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社會工作師是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的高級級別,英文譯為Senior Social Worker。
高級社會工作師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參加考試合格并通過評審,方可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負責研究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相關政策、評價標準,以及考試的日常管理和評審的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各地高級社會工作師的評價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能夠熟練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解決復雜疑難專業問題;
(二)能夠發揮專業骨干作用,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社會服務方案或項目,提升服務管理水平;
(三)能夠對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開展專業督導,幫助其解決專業難題,提高職業能力;
(四)能夠開展社會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總結提煉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創新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針對具體社會問題的解決及有關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
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的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定期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與能力。
考試
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民政部負責組織專家編寫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審題、閱卷,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會同民政部確定考試合格標準。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設《社會工作實務(高級)》科目。主要考察應試者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理論、方法、技巧及相關法規政策開展服務、管理、督導和研究的綜合能力。
考試時間為180分鐘,采取閉卷作答的方式進行。
評審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由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承擔。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組建全國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也可組建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鼓勵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專業學會經授權后組建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
不具備組建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委托全國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
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資格審核、專家評審的基本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