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二)所在單位出具了同意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
(三)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后,近五年來社會工作從業經歷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于75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2. 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于150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四)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后,其社會工作業績和貢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3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第三方績效評價均為優秀。
2. 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1項省級及以上或2項地市級社會工作研究課題。
3. 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1個省級及以上或2個地市級社會工作政策、標準、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被主管部門采納。
4. 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形成的社會工作專業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獲得同行廣泛認可,具有重要推廣使用價值。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結果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全國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由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組織公示。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公示。
經公示無異議后,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高級社會工作師)》。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