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1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
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單位,各人事代理單位:
根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2011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辦字〔2011〕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11年度社會工作者(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1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定于6月11日、12日進行。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6月11日 14:00-16:00 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6月12日 9:00-11:00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14:00-16:00 社會工作實務(初級)
14:00-16:30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
二、報名辦法
2011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采取網上報名、現場確認的方式進行。
(一)網上報名
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于2011年1月15日至1月29日,登陸青島市人事考試網(http://link.233.com/16334/)進行網上報名。考生須按照網上報名流程如實填寫、提交本人報考信息并上傳照片,下載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到工作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并簽字、蓋章。
資格審核和確認時應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2、單位蓋章后的《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兩份);
3、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4、《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見附件2。
報考人員在網上報名時,務必認真仔細,若因自身原因報錯級別、專業或填錯個人信息的,責任自負。
(二)現場確認
報考資格審查工作由人事部門會同考試相關業務部門共同進行。請各單位于2011年2月9日至10日到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培訓考試中心(行政服務中心大樓裙樓五樓516室,北京路2號)辦理現場確認及繳費手續。按規定,確認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的《資格考試報名表》;
2、報考人員的各種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
4、《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匯總表》見附件3。
三、考試收費
考試收費標準按照魯價費發[2010]125號文件規定執行。《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每人每科62元;《社會工作實務(中級)》每人每科68元。
四、其它事項
(一)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和《社會工作實務(初級)》2科,考生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3科,考生可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后,獲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
(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點設置由省人事考試中心根據報名情況確定。
(三)《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其余四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時,考生應注意:答題前要認真閱讀答題注意事項(專用答題卡首頁);必須使用考試規定作答用筆作答;在專用答題卡規定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
(四)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不得攜帶計算器。各科考試所用草稿紙由省人事考試中心統一發放,考后收回。
(五)請報考人員于考試前一周內登錄山東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link.233.com/16261)下載打印準考證。因為報考人員必須通過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兩者缺一不可)下載準考證,所以報名時一定要正確輸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等信息,確保順利參加考試。
(六)為便于考生學習,教材征訂可直接與青島市民政局組織人事處聯系,地址:青島市延安三路228號民政大廈2104房間;聯系人:趙金喜,電話:82106175。
(七)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嚴格按規定審查報考條件,及時上報有關材料,并在考前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三)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四)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滿6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三)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3年;
(四)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1年;
(五)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報考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及從事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2011年6月10日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外籍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