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職級認定和薪酬管理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根據《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101號)、廣東省民政廳等13部門《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實施意見》(粵民發〔2019〕83號)等上級文件,社會組織應根據所處業務領域的整體薪酬水平,參考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指導線以及行業薪酬調查報告發布的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確保從業人員薪酬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
為加快推進禪城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支持行業和專業發展這一戰略目標的達成,2016年我區率先印發了《關于印發佛山市禪城區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待遇指導意見的通知》(佛禪府辦〔2016〕52號),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經過5年的操作實踐,薪酬指導意見在保障我區社工行業穩定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推動了我區社會工作職業化、專業化提升進程。
為進一步發揮禪城區在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示范引領作用,我局立足禪城社會服務發展實際,針對原《薪酬待遇指導意見》進行了全面優化和修訂。
二、主要依據
(一)《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101號);
(二)廣東省民政廳等13部門《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實施意見》(粵民發〔2019〕83號)。
三、主要內容
本指導意見一共四章十七條。從適用范圍、職級管理、薪酬保障、附則四方面規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薪酬管理,促進社會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發展。
(一)總則
1.第一條為政策制定依據和目的。本指導意見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推進佛山市禪城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健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體系和薪酬體系,規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管理,促進社會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發展。
2.第二條為適用范圍。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兩類人員:一是在我區提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的專業人員;二是我區公益性社會組織中參與社工管理或從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3.第三條為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職級釋義及適用范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職級是指持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社工根據相關條件評定的職業等級。經認定的專業職級在全區范圍內適用。
(二)職級管理
1.第四條為職級認定依據及檔次。依據持有資質證書級別、學歷、專業和專業社會工作累計年限四個方面,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職級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及助理級共四個職級,對應不同職級共設為八檔,其中高級一檔,中級分三檔,初級分三檔,助理級一檔。先分級,再分檔,職業晉升體系清晰明確。
2.第五條為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職級認定主體。明確由服務購買單位及社會組織對應職級體系,綜合確定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職級。
3.第六條為助理級(社工員)一檔特殊情況認定。兼顧基礎人才的培育使用。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未持有全國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證書,但獲得禪城區基礎社工人才培訓結業證書的,可認定為助理級(社工員)一檔。
4.第七條為不同學歷職級晉升起步規定。學歷影響職級認定,碩士及以上學歷職級晉升從初級三檔起步,本科學歷職級晉升從初級二檔起步,大專學歷職級晉升從助理級(社工員)一檔起步。
5.第八條為職級檔位認定所需年限認定條件。職級檔位認定根據專業社會工作累計年限動態調整,職級檔位認定所需年限是指獲得對應的職業水平證書后累計從事社工服務年限。
6.第九條為職級晉升必要條件。需獲得對應的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證書方可進行職級晉升。例如碩士及以上學歷從初級四檔晉升中級五檔,需獲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
(三)薪酬保障
1.第十條為各職級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指導標準。結合我區實際發展情況,政策有效期內以佛山市2021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104280元為基數;每個級別檔位設置最高及最低工資比例區間;不同職級、檔位薪酬漲幅為10%;年薪酬包含基礎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稅等部分。
2.第十一條為政府關于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保障規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時,服務購買單位應明確服務項目需配置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職級檔位和數量,按照本薪酬指導標準核算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經費,并在購買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3.第十二條為社會組織關于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保障規定。社會組織應嚴格執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經費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直接服務經費、項目管理費(包含督導、培訓、行政等費用)、稅費等其他經費應根據服務的實際需要核算,不得擠占人員經費。同時應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不得違規克扣、截留從業人員薪酬,不得巧設名目超標提機構管理運營費用。
4.第十三條為社會組織依法落依規落實用人規定。社會組織應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并嚴格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進行管理。
5.第十四條為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調整規定。服務購買單位及社會組織應根據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學歷、專業、資質證書和專業社會工作累計年限等條件的動態變化,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進行定期調整。
6.第十五條為監督與檢查規定。服務購買單位及受托的評估機構負責核查項目人員配置和經費使用情況,將其納入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社會組織應根據購買服務合同約定配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服務經費,??顚S?,自覺接受服務購買單位、評估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四)附則
1.第十六條為文件有效期。本指導意見自發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滿后根據實際調整?!斗鹕绞卸U城區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待遇指導意見》(佛禪府辦〔2016〕52號)同時廢止。
2.第十七條為解釋主體。本指導意見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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