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選舉制度
民主選舉是實施居民自治的前提。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由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選民選舉產生。
(1)選舉程序
①推選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一般由5~9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2人,委員若干人。選舉委員會是選舉工作的具體組織者和實施者,選舉委員會成員由居民代表會議協商向居民會議推薦產生。
②制定選舉辦法:正式選舉前,選舉委員會要起草制定符合本社區實際的選舉辦法,經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公布。
③進行選舉登記
④討論醞釀,確定通過的候選人
⑤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正式選舉
⑥將選舉結果上報公告
(2)選民資格的確認
凡年滿 18 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的除外。
(3)候選人的提名方式
①居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居民 10 人以上提出;②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的代表 5 人以上聯名提出;③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推薦。
(4)選舉方式及形式
方式:①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參加的選舉(居民直選)(一人一票);②由每戶派代表參加的選舉(戶代表選舉)(一戶一票);③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 2-3 人參加的選舉(居民代表選舉)。
形式:居民會議集中投票,設投票站,流動票箱分散投票,互聯網,手機等。
習題練習: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對于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A.年滿18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
B.在社區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
C.社區的居民代表
D.街道辦事處聘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