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居民自治的特點
(1)自治組織本身不是政權機關,也不是政權機關的派出機構或輔助機構,不向國家承擔財務責任,主要行使自治職能。
(2)自治組織的負責人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而是由自治組織全體成員選舉產生的,并對全體居民負責。
(3)自治的對象是全體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階層或某一行業的成員。
(4)自治的范圍限于基層的社會生活,以人民群眾生活的社區為自治單位,如村莊、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該居住區內的居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辦理好本居住區的公益事業和公共事務。
二、居民自治的特性
1.直接性
2.有限性
3.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