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的自治組織。”黨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作為一項政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
自治即在一定區域的某一社會組織內,其成員或管理機關可以在一定范 圍內擁有自己內部事務的決定權。
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二、社區居民自治的要素:
自治區域:就是實行自治的轄區或范圍,一般是經過法定的程序,在國家的領土范圍內,劃出一定的區域,作為自治活動的范圍
自治組織:自治組織是實行自治的物質依托或組織基礎;居民兩個條件:身份條件、居住條件;居民雙重身份:自治的主體、自治的客體
自治事權:自治事權是自治組織處理的自治事務,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的取得通常是憲法或法律授予的
習題練習:
1.關于社區居民自治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社區居民自治是一種管理成本較低的創新
B.社區居民自治是社區建設的內在要求
C.社區居民自治有利于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加強基層民主政治
D.社區居民自治是指可以不受任何其他機構的領導
2.自治組織( )。
A.是政權機關
B.是政權機關的派出機構
C.向國家承擔財務責任
D.主要行使自治職能
3.自治事權是自治組織處理的自治事務,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通常是( )授予的
A.居民
B.憲法或法律
C.政府
D.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