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學評價的主體
評價主體主要指的是“誰來評價”的問題。形成性評價設計應當注意評價主體的多元性。教師、學生以及身居課堂之外的家長都可以是評價的主體。
(一)教師評價
教師評價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4.教師對學生個人的評價
教師對學生個人的評價需要以個案的形式觀察探尋那些可以說明他們學業進展情況的具體表現。面對一個群體的眾多學生,教師要分層次、有重點地進行形成性評價。由于學生個人的表現均有某種代表性,所以,教師在具體進行某些個案的“解剖麻雀”的工作之后,就可以比較清楚地了解第一類學生的學習情況。
(二)學生評價
學生以評價的主體身份參與形成性評價,是評價改革的—個重點課題。學生評價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1.學生自評
教師應當在教學過程中有計劃地培養學生進行自我反思的能力。教師有必要逐步培育和構建學生的有效評價行為,如及時采集個人表現的信息,記錄自己的學習過程,學會進行自我監控,學會描述自己的學習行為等。
2.兩人互評
兩人互評是一種常見的自主評價形式。兩人互評可能在所有的兩人一組的活動之中和之后發生。
3.小組互評
小組內部的合作評價是課堂形成性評價的難點。學生在課堂上是不太善于進行合作評價的,但是,教師應當有計劃地培養學生良好的合作評價行為,這需要一定的時間,需要在每節課上引導學生自主管理小組活動,自主實施小組評價任務,自主積累過程評價信息和實證材料,而所有這些“自主”都需要在教師有計劃的指導下進行訓練。
(三)家長評價
在教師與學生分別作為評價主體的基礎之上,要逐漸引入家長評價。在很多地區的學校已引入了家長評價。如學生在家里做完作業,家長給予必要的評語;學生在校的一些課業成果拿回家里做展示匯報,家長對此給予評價。此外,學校舉辦大型活動或教師在班上組織各種學習匯報、文藝表演等活動時,也可以邀請家長參加,并讓他們對學生在活動中的表現作出評價。家長參與評價,需要學校和教師的及時指導。要不斷地改變家長的評價態度,改善家長的評價行為,改進家長的評價方法,以更好地發揮家長參與評價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