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二)具有《教師法》規定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
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經吉林省教育廳評估的中等職業學校舉辦的學前教育專業畢業生,其學歷可作為在省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的合格學歷。
申請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申請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申請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三)達到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要求。申報語文學科應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標準,申報其他學科應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民族地區少數民族教師資格申請人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要求以認定機構發布信息為準。
(四)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體檢機構體檢合格。
(五)取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或取得由畢業院校頒發的《師范生教師職業能力證書》且在有效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