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各部門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認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辦公室初審合格者進行審核,將合格者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部辦理批準手續。
五、認定時間:實施資格考試前將認定一批執業中藥師。執業中藥師資格申報材料于1995年10月30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六、認定要求: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認真做好審核、申報工作,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當年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
(二)凡是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規、條例和有行賄受賄行為者不得申報。
(三)各地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中藥品生產、經營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凡是申請認定執業中藥師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