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5日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
一、認定規范:從事中藥品生產、經營崗位上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二、申報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項):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
(二)1994年3月15日以前擔任中藥生產或經營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三)獲得省(部)級中醫藥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中醫藥專業論文兩篇,或有中醫藥行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直接從事中藥生產、經營或藥學工作5年以上,累計10年以上;
(五)經省級中藥主管部門對有關中藥藥事管理及法規方面的知識考核合格。
三、認定組織: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部組成“執業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國執業中藥師資格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四、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中藥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所屬有關藥事部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藥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所屬有關藥事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醫藥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的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并附《執業中藥師資格認定評審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本專業有代表性的論文或出版專著內容說明、獲獎證書、省級中藥主管部門有關藥事管理及法規知識考核證明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