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與法規》考試中,關于禁止類的內容大多屬于重要考點,由于相關內容較多,因此建議復習時以理解為主。
一、中藥材種植、養殖管理
1、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2、允許施用經充分腐熟達到無害化衛生標準的農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及醫院垃圾和糞便。
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采獵管理
1、禁止采獵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
2、采獵者必須持有采藥證,需要進行采伐或狩獵的,必須申請采伐證或狩獵證。
3、不得在禁止采獵期、禁止采獵區采獵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進行采獵。
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零售規定
1、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除經批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外,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活動。
2、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
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時,處方應經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復核;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3、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在難以確定購藥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可查驗購藥者身份證明。
4、罌粟殼,必須憑蓋有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公章的醫生處方配方使用,不準生用,嚴禁單味零售,處方保存3年備查。
四、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禁止事項
1、生產企業和藥品批發企業禁止使用現金進行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交易。
2、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不得委托生產。
3、境內企業不得接受境外廠商委托生產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
五、廣告中不得出現的情形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2、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3、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靄等內容;
4、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5、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6、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的內容;
7、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等。
六、不得發布廣告的產品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
2、軍隊特需藥品、軍隊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3、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情形。
七、廣告發布媒體的限制
1、處方藥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
2、不得利用處方藥或者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進行廣告宜傳。
3、不得使用與處方藥名稱或者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名稱相同的商標、企業字號在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也不得利用該商標、企業字號為各種活動冠名進行廣告宜傳。
4、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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