搽劑系指藥物用乙醇、油或適宜的溶劑制成的澄清溶液、混懸液或乳狀液,供無破損皮膚揉搽用。
搽劑在生產和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搽劑中所含藥物有些為表皮所吸收,用時須加在絨布或其他柔軟物料上,輕輕涂裹患處,所用的絨布或其他柔軟物料須潔凈,不能有污染物的引入及微生物的生長。
二、搽劑的容器應潔凈并進行滅菌,且須與內服制劑有顯著的區別,容器外應貼“不可內服”的標簽。
三、搽劑常用的分散劑有水、乙醇、液狀石蠟、甘油或植物油等。
四、搽劑應無酸敗、異臭、變色等現象,必要時可加適量防腐劑或抗氧劑。
五、除另有規定外,搽劑應避光密閉貯存。
【裝量】 除另有規定外,照最低裝量檢查法(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 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附錄Ⅺ J)檢查,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