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發包人的委托的設計工作,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提供和維修需要的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來源:www.examda.com
(4)向發包人提供約定的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追加合同價款,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符合有關規定。按約定交付現場。
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對發包人的損失給予賠償。
三、工期可以順延的原因
因以下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后,工期可以順延:
(1)發包人不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價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1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等造成累計停工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對于其余情況,特別是由于承包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自己承擔送約責任。
四、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
對于以可調價格形式訂立的合同,其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包括:
(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1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等造成累計停工超過8小時。
另外此處還應注意時效問題。 示范文本規定,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在14天內通知工程師,由工程師確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若工程師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復,則視為已經同意。
五 質量和檢驗
1.承包人隨時接受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承擔由于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如: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或者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者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試車。
(1)單機無負荷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由承包人組織試車。
(2)聯動無負荷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由發包人組織試車,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
3、材料設備供應。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購買單位對其質量負責,對方應質量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