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一般規定
1.1定義
解讀:很多人對合同的名詞性定義不重視,“不就是我們天天見到的一些項目上的事物嗎?”天天見到的事物,未必認識的透徹,把握的精確。
定義,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規范事物的內涵與外延,特別是要規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說明了名詞的涵蓋范圍(也即其外延)及與其他相關名詞之間的邊界,才能夠清楚說明哪些事情是與本事物關聯的,而哪些事情又是與這本事物無關的。對名詞外延范圍及外延邊界理解有誤,搞不清楚這個邊界的精確位置,則必然導致合同理解的錯誤。
比如國內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義)定義,很多人第一感覺就是把它當作一種合同款項,是一筆費用,一筆錢,所以在處理工程款相關事項時,就按款項事件來處理。實際上呢?這個款項有著嚴格的限定,它是與工程直接相關的,只有對應于款項的工程相關事項成立,才會有工程款這筆費用成立。忘記工程事項與工程款的對應關系,只說費用,導致超付等事件發生,就是沒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詞定義所致。
第1.1.1.1條合同
解讀:本條主要講明合同組件。與國內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組件都裝訂在一起,包括投標人的中標投標書。這個裝訂過的合同有時會有數千頁之厚。這樣裝訂的好處是無論何時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東西就可以了。不象國內合同,到結算時搜集一個個合同組件有時都會成為一種麻煩。在合同裝訂準備正式簽訂時,合同組件包含哪些具體文件,應該反復核查,確保準確無誤。如果發生本應該是合同組件的文件最終沒能進入合同文本,那這個失誤就太低級了。
關于“合同”這個名詞定義的外延,應該以其組件涵蓋范圍來理解。合同規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組件,那么這個文件就是合同的一個部分,這個文件涵蓋的范圍也就是合同涵蓋的范圍。如果可以有依據地推斷出某個文件不是合同組件一個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內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圍。
合同文件能否成為合同組件,還有個法定生效的問題。在法律意義上,這個規定是很嚴格的。比如某個文件,圖章完備齊全,但文件沒有完成送達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達程序需要法定證據,比如傳真記錄、簽收證明、郵政收據等。一般的快遞公司的收件證明是不能作為送達證明的。只有拿到這樣的快遞公司送達對方的簽收復印件,才算法定送達證明。這種名詞定義外延邊界上的細節把握,才真正體現了對合同名詞理解的準確度。一點點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合約工程師千萬不要忽略這種細節的研究與把握,包括定義與程序,否則很容易犯錯誤。
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條件》在本條款中有一個詞的翻譯我覺得不太好,“schedule”翻譯成“資料表”雖然涵蓋面足夠了,但資料表這個說法容易引起岐義。在中國人的感覺中,資料一般都只是做參考用的,通常不認為資料也會具有法定意義而成為合同依據。雖然“schedule”涵蓋范圍有明確定義,什么樣的“資料”才能算得合同“資料表”不大會理解的錯誤,但畢竟在感覺上有點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來執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譯成“圖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這樣翻譯雖然與圖紙定義有重疊,但涵蓋面與理解上,感覺要好一些。
(考試大造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