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2條開工日期
解讀:一般習慣于在中標函里直接定義開工日期,如果不具備規定開工日期的條件,也一般都明確為“接甲方書面通知后××天內進場”。盡量在中標通知書中就安排好進場相關事宜。按FIDIC的規定,中標函或其他文件沒有說明時開工日期以收到中標通知書后42天起計。如果一個工程的開工日期被簡單地默認為42天,估計國內大部分的合約經理要丟飯碗了。
第1.1.3.3條竣工時間
解讀:竣工時間以工程通過工程師驗收為標準,這與雇主接收時間有一定的沖突。按筆者的經驗,FIDIC合同在竣工驗收與雇主接收之間工程師有時很難做人,因為任何項目都不是工程師接收,有時甚至不是雇主來接收。比如住宅工程實際是最終用戶物業公司與小業主來接收。現在有一種趨勢,雇主會直接安排這種實質接收人參與進接收組里,這意味著承包商要直接面對最終用戶。由于我們國家的驗收規范與最終用戶驗收之間有著標準適用上的沖突,就極易出現工程通過工程師驗收,雇主卻以質量缺陷為理由遲遲不接收的情況。承包商哇哇叫,工程師卻一點辦法都沒有。
如何處理這種事項呢?筆者覺得工程師應該面對市場的必然需求,盡量在合同中設置小業主與物業公司以“雇主接收人員”參與由工程師主持的竣工驗收,并以這些雇主接收人員的簽字確認作為竣工驗收通過的先決條件之一。這樣承包商就可以在合同框架下做許多的工作,對工程物權移交很有利。這種操作方式當然超越了國家驗收規范的要求,但作為招標要求向投標人提出正式要求,應該不會成為合約問題。所以可操作性還是有的。
某種程度上說,由工程師主持竣工驗收后安排雇主接收,有工程師向雇主交工程的意味。所以工程師應該早安排這樣的事情,讓這樣的事情順利進行。在早期的工程節點驗收中引入雇主接收人員參與驗收,最終驗收工作就要好做得多。雇主人員未必愿意在早期介入,這就需要工程師與雇主協商一個“接收”的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1.1.3.4條竣工試驗
解讀:國內規范對具體竣工試驗項目有詳細的規定。按上條所說的情況,物業公司及小業主也來參加竣工驗收的話,就有可能增加許多“額外”的試驗內容。早期明確這些新增試驗內容,對合約各方都有好處。這也是工程師要求“雇主接收人員”早期介入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在招投標階段,物業公司就可以提出針對性的“試驗項目”,那對于工程師來說是最好處理了。他只要把這種要求放進招標文件里作為“招標要求”予以明確,就可以解決所有的管理性問題。當然,現實的操作不會這么完美,需要工程師做大量的甲乙雙方的協調工作。
(考試大造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