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具體準則中指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是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由于這類事項對按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財務報表產生了重大影響,因此應當作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已編制的財務報表作相應的調整,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是已證實某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已減損,或為該項資產已確認的減值損失需要調整。
二是發生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或以前期間所售商品的退回。
三是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某項現實義務予以確認,或已對某項義務確認的負債需要調整。
四是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或以前期間存在重大會計差錯。
上述四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都會涉及企業報告年度的損益類項目,從而影響到所得稅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其中第一類、第三類調整事項,稅法規定:如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并經稅務部門批準,準予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相關損失,減少所得稅稅額,調整所得稅費用;第四類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處理。
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或以前期間所售商品的退回,是指在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或以前期間企業已確認了銷售收入,結轉了相關成本,并在財務報表上反映的會計事項,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已證明發生商品退貨,無論金額大小,均應按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沖減報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以及相關成本、稅金,并調整報告年度編制的財務報表中有關收入、費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項目的數字。由于這類銷售退回調整事項可能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也可能發生于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有所不同。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發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而不作為報告年度(上年度)的納稅調整。
一、屬于報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對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計量的影響:
(一)退貨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日之前,且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
應調整報告年度財務報炭相關的收入成本等,并相應調減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了退貨部分實現的所得,因此可按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繳所得稅,直接確認為報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二)退貨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日之后,但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
這種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的規定,報告年度財務報表尚未批準報出,屬于報告年度的銷售退回,既使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日之后,也應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需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并調整報告年度財務報表有關項目。
但根據稅法規定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日之后發生的屬于報告年度銷售退回,所涉及應交所得稅的調整只能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二、屬于報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對本年度所得稅費用計量的影響:
對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日之后發生的銷售退回調整事項,因所得稅匯算清繳先于銷售商品退回,使得該退回商品所實現的收益已納入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繳納了所得稅,該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應在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整,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也應視企業采取的會計核算方法而定:
?。ㄒ唬┢髽I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的,在計算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本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減去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至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銷售退回影響的報告年度利潤總額的金額,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以此計算本年度應納所得稅,確認為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也就是說,報告年度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日后發生的銷售退回調整事項,不影響報告年度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只是在本年度終了時為避免重復征稅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從而正確計算本年度的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
?。ǘ┢髽I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在計算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時,應同時轉回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日后至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屬于報告年度的銷售退回相應確認的“遞延稅款”金額,這是因為原確認“遞延稅款”時,沒有確認相應的應交所得稅,所以本年度計算應交所得稅時需將“遞延稅款”同時轉回。
企業應按本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減去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日之后至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銷售退回影響報告年度利潤總額的金額,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所得稅稅額,確認為本年度應交的企業所得稅;再加上本年度轉回的報告年度銷售退回已確認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得出本年度所得稅費用,同時轉回有關的遞延稅款,會計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稅款”科目。
綜上所述,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期間的銷售退回,如果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日之前,涉及到應交所得稅的項目需調整“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如果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日之后、年度報告批準日之前,即使調整“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也不是調整報告年度數額,而是調整本年度數額,所以要將它換成“遞延稅款”科目。
但對“遞延稅款”科目而言,與所得稅匯算清繳日時間無關,只要調整事項在報告日至批準日之間,涉及的時間性差異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核算,就可以調整“遞延稅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