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應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這里的課稅數量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時,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在會計核算時,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資源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交納的資源稅,借記“應交消費——應交資源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業生產與銷售固定鹽,本月銷售2000噸,資源稅每噸20元,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應交資源稅=2000×20=40000(元)
計算應交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4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0000
交納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