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凈利潤的分配順序
企業年度凈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照以下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4)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者分配。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國有企業可以將任意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后暫未轉讓或者注銷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
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余公積后,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分配辦法作出規定,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取得企業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進行企業利潤分配。
(2)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
2利潤分配的核算
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后的余額,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本科目應當分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轉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積補虧”和“未分配利潤”等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年末余額,反映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利潤分配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利潤分配”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科目(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貸記“盈余公積 ——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2)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利潤分配”科目(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轉作股本的股利),貸記“股本”科目。
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科目(盈余公積補虧)。
年度終了,企業應將本年實現的凈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潤),為凈虧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所屬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科目的“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例」2007年12月末,某股份企業的“本年利潤”科目貸方余額為800000元。按照10%的計提比率提取法定公積金;經股東大會決議,按8%的比率提取任意公積金,分配給股東的利潤為 200000元,分配給股東股票股利200000元。剩余利潤未作分配。賬務處理為:
“本年利潤”轉入“利潤分配”時:
借:本年利潤8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800000
計提法定公積金時:
法定盈余公積金=800000×10%=80000(元)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800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80000
計提任意公積金時:
任意盈余公積金=800000×8%=64000(元)
借: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64000
貸: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64000
分配給股東利潤時;
借: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200000
貸:應付股利200000
分配給股東股票股利時:
借: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200000
貸:股本200000
最后,“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余額為2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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