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
3.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
4.甲于11月1日向乙發出簽訂合同的要約,乙于11月10日承諾同意,甲、乙雙方在11月13日簽訂合同,合同中約定該合同于12月25日生效。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合同的生效時間是12月25日。( )
5.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只對主債權承擔責任。( )
6.除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外,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
7.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
8.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為準。( )
9.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所有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10.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導致整個抵押合同的無效,“抵押權人”不得就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 )
11.合同義務的轉讓以及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均需要經過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而合同權利的轉讓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 )
12.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的價值或使用效果。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13.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14.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約定由丙向甲履行債務,丙未履行的,則乙向甲承擔違約責任。( )
15.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代表行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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