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可以在與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根據規定,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乙公司12月11日交貨前,甲公司明確表示自己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可以因此解除與甲公司的購銷合同。
(2)遭遇泥石流而毀損的電視機的風險應由丙公司承擔。根據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在本題中,乙公司出賣給丙公司的貨物是在途運輸的貨物,貨物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丙公司,因此風險應由丙公司承擔。
(3)乙公司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根據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是二者不能并用。在本題中,乙公司和丙公司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條款,二者只能擇其一適用,不能并用。
(4)丙公司與丁公司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因為根據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合同約定,丙公司在付清全部貨款前并未取得電視機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其與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出售電視機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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