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場對策權”的主體僅針對企業,不包括消費者。( )
2.在經濟法主體中,調控主體與受控受體,以及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3.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經濟法主體的權利,都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 )
4.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地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 )
5.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即使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也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
6.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
7.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中,-般而言,書面形式優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于-般書面形式。( )
8.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法定的事實也能夠成為所附條件。( )
9.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10.委托代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
1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僅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
12.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行政糾紛,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應適用專門仲裁的相關規定。( )
13.企業與稅務機關就稅收擔保財產發生的糾紛,因為是屬于財產權益的糾紛,因此是可以適用仲裁的。( )
14.對于平等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而言,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
15.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就同-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16.甲公司與乙公司解除合同關系,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隨之失效。( )
17.仲裁裁決作出以后,-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18.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
19.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經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
20.甲公司與乙銀行訂立-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還本付息。乙銀行于還本付息期屆滿后1年零6個月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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