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系統訓練參考答案及解析
-、單項選擇題
1.C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的淵源。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經濟法的基本淵源。
2.A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分類。中國人民銀行屬于我國重要的調控主體。
3.C
【解析】本題考核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4.A
【解析】本題考核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判斷的核心是所附條件是否是確定的事實,本題中,該車能否通過年檢是不確定的,因此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A,“該車能順利通過下-年度年檢”即為生效條件。
5.A
【解析】本題考核可撤銷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6.D
【解析】本題考核代理行為。(1)代人保管物品與“第三人”沒有關系,因此,選項A保管行為不屬于代理;(2)選項B所述行為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意義,不屬于代理;(3)選項C是“傳達行為”,不屬于代理;(4)保險公司的兼職業務員是在代理權限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獨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進行攬保行為,由被代理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合同責任,因此,選項D屬于代理行為。
7.C
【解析】本題考核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處理。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8.C
【解析】本題考核代理的有關規定。由于甲在出具給A的授權委托書中明確了購買貨物的范圍,而且A在購買前出具了該授權委托書,因此不能認定乙公司為善意第三人,乙公司應該是知情的第三人。該代理行為不屬于表見代理,而是無權代理,沒有經過甲超市追認的,該合同不生效。所以,選項C的說法正確;濫用代理權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本題中,乙公司僅知道A超越了代理權,而非與A惡意串通,不屬于濫用代理權。
9.D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議。乙應當是在“首次開庭審理前”就提出仲裁協議,則法院會駁回甲的起訴。而現在是“開庭審理時”乙才提出,此時視為乙和甲都放棄了仲裁協議,則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10.C
【解析】本題考核特殊地域管轄的種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1.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決定予以延長;當事人不能自行決定延長訴訟時效。
12.A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中止。根據規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適用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即為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所以選項CD的表述錯誤;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障礙只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才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所以選項B的表述錯誤。
13.A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特點。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選項B表述錯誤;權利人起訴后,若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法院沒有主動審查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的義務,選項C表述錯誤;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選項D表述錯誤。
14.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和中斷的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因此選項A錯誤;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7月6日開始計算,因此選項B錯誤;張某于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而非中止,因此選項C錯誤。
15.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選項A表述錯誤;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選項C表述錯誤;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問為1年,選項D表述錯誤。
16.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和短期訴訟時效期問。(1)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權利被侵害”應當包括知道“加害事實”和“加害人”兩個方面;(2)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題目中,權利人于“2011年10月30日”知道“加害人”,開始計算訴訟時效1年,且最后截止日沒有超過20年的最長期限;因此“年滿1年之日”為訴訟時效屆滿之日,選項B正確。如果計算時超過了最長保護時效20年的話,就以“保護時效20年屆滿之日”為訴訟時效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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