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2010年2月1日,甲、乙共同出資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甲以貨幣40萬元作為出資,乙以勞務作價20萬元作為出資;由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對其他事項無約定。
該合伙企業成立后,發生如下事實:
2010年3月3日,甲未經乙同意,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2010年3月15日,乙經甲的同意,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010年4月5日,合伙企業向A銀行貸款50萬元,2010年7月5日到期。
2010年6月6日,經甲、乙一致同意,丙加入合伙企業,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010年7月1日,乙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經甲、丙一致同意,將乙除名。2010年7月4日,乙接到除名通知。
2007年7月5日,合伙企業欠A銀行的50萬元到期,但是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30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以及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能否以勞務作價出資?并說明理由。
(2)甲的出質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乙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合伙企業將乙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5)若乙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6)A銀行能否直接要求甲清償50萬元?并說明理由。
(7)對于不足的20萬元,A銀行能否要求乙清償?并說明理由。
(8)對于不足的20萬元,A銀行能否要求丙清償?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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