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C
【解析】(1)選項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2)選項B: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出資;(3)選項D: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
2.
【答案】B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
【答案】B
【解析】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4.
【答案】D
【解析】選項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5.
【答案】B
【解析】選項B: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6.
【答案】C
【解析】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
【答案】D
【解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8.
【答案】A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2)選項BD: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3)選項C: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
【答案】C
【解析】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30天,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10.
【答案】C
【解析】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11.
【答案】D
【解析】審批機關受理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12.
【答案】A
【解析】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13.
【答案】C
【解析】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14.
【答案】D
【解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15.
【答案】C
【解析】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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