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答案】
(1)乙可以以勞務作價出資。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甲的出質行為無效。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在本題中,甲未經乙同意,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出質行為無效。
(3)乙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在本題中,雖然經過甲的同意,但是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屬于法律絕對禁止事項,即使經過甲的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4)合伙企業將乙除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在本題中,乙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經甲、丙的一致同意將乙除名符合法律規定。
(5)乙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規定,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A銀行不得直接要求甲清償5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有30萬元,應先以該30萬元進行清償,不足的20萬元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對于不足的20萬元,A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根據規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2010年7月4日乙被除名,該債務發生在2010年4月5日,乙應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8)對于不足的20萬元,A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2010年6月6日丙入伙,該債務發生在2010年4月5日,丙應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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