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破產法
一、本章重點提示(05年教材有重大修改,注意本章有可能在主觀題中出現的可能)
1、破產的原因(注意哪些特殊情形即使符合破產界限但是不宣告破產);
2、破產債權的申報期限及法律后果;
3、債權人會議的會議制度(關于債權人是否擁有表決權的規定,臨時會議召開的情形);
4、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先注意知道:是否和解,能否達成和解協議完全取決于債權人和債務人,并非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必經程序);
5、破產財產、破產債權的界定(注意本內容有重大修改,特別注意掌握哪些不屬于破產財產,哪些不屬于破產債權的規定);
6、取回權、別除權、抵消權、撤銷權的具體規定和時間界定;
7、破產費用的內容;
8、破產財產的分配。
二、強化習題
一)、單項選擇題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版權說明:本資料來源于深圳朱榮振老師原創編寫,歡迎使用和轉貼)
(A)其享有的債權不能作為破產債權(B)無權參加破產程序
(C)無權參加債權人會議(D)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成員中,()享有表決權。
(A)全體債權人均(B)債務人的保證人
(C)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D)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3、企業破產案件中,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可以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
(A)破產企業(B)債權人會議(C)清算組(D)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
(A)應當中止(B)應當終結(C)應當繼續進行(D)應當與破產程序合并
5、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議發生效力后,應受和解協議約束的債權人是()。
(A)和解協議成立前產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B)和解協議成立前產生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C)和解協議成立后產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D)和解協議成立后產生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6、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債權人會議應當以表決方式確定是否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并形成決議。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草案決議的法定條件是()
(A)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B)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全部債權總額的2/3以上
(C)全體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D)全體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全部債權決額的2/3以上
7、甲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乙企業擬行使取回權取回臨時出租給甲企業的機器設備。乙企業行使取回權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業破產法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自行取回(B)通過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取回
(C)通過清算組取回(D)通過人民法院取回
8、甲企業從2000年1月將一批貨物寄存于乙企業,約定存放時間為1年。乙企業于2000年12月將該批貨物出賣,獲得100萬元的貨款。2001年1月9日乙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于1月15日受理該案件。至2001年1月甲企業取貨時,發現該批貨物已被乙企業賣掉。此時,甲企業可以()
(A)行使取回權,要求乙企業追回出賣的貨物(B)將100萬元的貨款作為破產債權要求清償
(C)向清算組要求取回100萬元的價款(D)要求乙企業等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