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
一、本章重點提示
1、三種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重點掌握“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中的外商投資者關于“先行回收”的問題;
2、原則上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得減少,但是“經審批”后可以“減少”;
3、關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出資“對外轉讓”的規定;
4、中外合資企業的出資方式(特別注意對外方投資者的要求);
5、中外合資企業的出資期限;
6、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關系(特別注意小段的特別規定);
7、注冊資本的規模所決定的分期出資的總期限;
8、注意對比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在組織機構、投資回收、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區別;
9、注意對比《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在組織機構、投資回收、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區別、
二、強化習題
一)、單項選擇題
1、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合同中約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其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
A、15%B、20%C、25%D、30%
2、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12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為()。
A、210萬美元B、420萬美元C、480萬美元D、500萬美元
3、投資創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只能作為中方出資方式的是()。
A、機器設備B、土地使用權C、工業產權D、專有技術
4、某有限責任公司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某日,董事會就一項資產抵押事項表決時,下列各項表決方式中,符合規定的是()。
A、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B、全體董事一致通過
C、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D、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5、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有些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組織形式。下列各項中,其組織形式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是()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B、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C、外資企業D、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甲企業與某國乙企業共同投資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為600萬美元,合營合同規定投資者采取分期出資方式。2004年4月10日,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日簽發的營業執照。按照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該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繳清第一期出資額的最后期限是()。(版權說明:本資料來源于深圳朱榮振老師原創編寫,歡迎使用和轉貼)
A、2004年7月10日B、2004年8月10日
C、2004年9月10日D、2004年10月10日
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會議應有()以上董事出席。
A、1/4B、1/2C、1/3D、2/3
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可向投資人分配的利潤,按照()進行分配。
A、合營合同約定的比例B、合營協議約定的比例
C、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D、合營各方的意愿
9、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有關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經有關機關審查批準。該審查批準機關是指()。
A、企業行業主管機關B、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
C、財政稅務機關D、企業登記機關
10、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通過()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A、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員政府B、企業所在地的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C、企業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D、外國投資者的駐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