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票據的偽造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
【課堂練習】甲在一張空白的票據上偽造乙的簽章,背書轉讓給丙,丙即使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的,也不能向乙追索款項。(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偽造。偽造的票據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2)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這就是說,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按《票據法》的規定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7.票據的變造
(1)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例如,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構成票據的變造,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變造的票據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二是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事項;三是變造人無權變更票據的內容。(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2)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課堂練習】某公司開出一張匯票用以支付貨款,后發現金額有誤,便涂改后重新填寫,該行為屬于票據的變造。(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變造。票據變造的主體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的行為,而該公司是合法的出票人,但是涂改金額將造成該票據無效。
(二)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可以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前者是指銀行簽發的匯票,后者則是銀行之外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簽發的匯票。
1.出票
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行為時,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北京安 通學校提供)
①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
②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也是匯票上必須應記載的內容,但是,相對應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付款日期 |
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匯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即喪失對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權。 |
付款地 |
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
出票地 |
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課堂練習】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作為預付款,下列情形可以使該匯票無效的有( )。
A.金額欄填寫的數額為“不超過10萬元”
B.票據金額的中文和數碼記載不一致
C.未記載付款日期
D.記載了簽發票據的用途是預付款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匯票的記載事項。A選項因未記載確定的金額造成票據無效。B選項因中文和數碼記載不一致造成票據無效。C選項未記載付款日期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因為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D選項為非法定事項的記載,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