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后,隨時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課堂練習】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
A.出票人簽章B.收款人名稱
C.出票人的注冊資本D.收款人的賬號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本票應記載的事項。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1)表明“本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四)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與匯票和本票相比,有兩個顯著的特點:第一,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第二,見票即付。
2.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課堂練習】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屬于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有()。
A.付款人名稱B.確定的金額C.付款地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支票應記載的事項。支票絕對應記載的事項有:(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五)票據的記載事項
票據的記載事項往往是客觀題的考點,通過對比可以加強記憶。
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1)表明“X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3)確定的金額;(4)出票日期;(5)出票人簽章。(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本票收款人名稱。(1)付款地;(2)出票地。
支票付款人名稱。
支票的兩項絕對應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一是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六)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適用行為地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
適用出票地法律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
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適用付款地法律票據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
票據喪失時保全票據權利程序(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課堂練習】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涉外票據付款行為適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法律B.出票人本國法律C.付款人本國法律D.行為地法律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票據法》規定:“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課堂練習】A公司向B公司開出面值200萬元的商業匯票,預付貨款,B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同時請甲企業和乙企業在票據上注明保證字樣,簽名蓋章,并在票據背書面注明“不得轉讓”字樣。C收到票據后又背書轉讓給D,金額變成300萬元,D背書轉讓給E時,將“背書人簽章”與“被背書人名稱”兩欄的內容填寫顛倒了,E未注意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F,F背書轉讓給G,G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拒絕支付。
問題:
(1)銀行拒絕付款是否正確,若銀行付款,是否應承擔責任?
(2)拒絕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3)票據金額由200萬元變成300萬元,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C行使追索權,C可否拒絕承擔責任?
(5)若A以合同撤銷為由,認定預付貨款行為無效,拒絕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6)若A公司認為本公司出票時是由于出納個人的酒醉行為造成的,以出納行為無效為由,拒絕付款是否成立?
(7)以上背書轉讓過程中,如果均未注明背書日期,是否會影響背書的效力?
【答案】
(1)銀行拒絕付款正確。因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時,必須承擔審查義務,包括審查匯票的背書是否連續。D背書轉讓時,背書人簽章和被背書名稱兩項位置錯誤,導致背書不連續,故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若銀行代為付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自行承擔責任。
(2)拒絕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絕付款證明,3日內向其前手發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權。追索對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括F、E、D、C、甲、乙、B、A。追索金額包括三部分: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3)其責任由票據變造人C承擔。因為票據是文義證券,C應為變造的文義負責。
(4)C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因為C作為背書人注明“禁止背書”的,如其后手背書轉讓,C對其直接被背書人D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當事人,不負擔責任。
(5)A的理由不成立。因為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6)A以出納酒醉后出票,行為無效為由拒付,不能成立。雖然出納的出票行為無效,但簽發的票據本身有效。票據是要式證券,只要票據的必須記載事項齊全,形式上滿足法定要求,票據仍然有效。
(7)不影響。因為背書日期為相對應記載事項,記錄與否,不影響背書效力,只要背書人簽章,背書人名稱兩項絕對記載事項齊全,則背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