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經濟法的實施
一、違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形式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來源:www.examda.com來源:www.examda.com來源:www.examda.com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罰金與罰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于刑罰的種類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實施;后者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一般由行政機關依法實施。
【例題2】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刑罰種類的是()。(2006年)
A、拘役B、罰款C、罰金D、沒收財產
【答案】B
【例題3】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是()。(2007年)
A、記過B、罰款
C、行政拘留D、沒收違法所得
【答案】A
【解析】選項A屬于行政處分,選項BCD屬于行政處罰。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仲裁(平等的主體)
2、行政復議(不平等的主體)
3、訴訟
①民事訴訟(平等的主體)
②行政訴訟(不平等的主體)
三、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采集者退散來源:考試大來源:www.examda.com
(1)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范圍:“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
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例題1】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2008年)
A.某公司與某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B.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生的爭議
C.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生的爭議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生的爭議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另外,勞動爭議也不適用于《仲裁法》。所以本題答案為C.
【例題2】下列糾紛中,不適用《仲裁法》仲裁解決的是()。
A、婚姻糾紛
B、買賣合同
C、收養糾紛
D、繼承糾紛
【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