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公司的登記
1.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2.有分公司的總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先注銷分公司,提供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3.設立分公司或者注銷分公司,總公司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六、年檢、證照和管理
1.公司登記機關于每年的第二季度(3月1日至6月30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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