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六章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
第四節消費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消費稅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主要依據貨款結算方式或行為發生時間分別確定。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與有關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的規定一致。
(三)計稅貨幣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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