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四: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從事上述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三免三減半”。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計算公式為: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五)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免稅
四、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五、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加速折舊
七、減計收入
八、抵免應納稅額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上述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九、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十、過渡性稅收優惠
過渡 性稅收優惠,是指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且付諸施行后的特殊處理措施。
(一)《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即該法公布前已經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該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該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該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該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二)法律設置的特定地區的新設高新技術企業
(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四)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1.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有關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2.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3.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4.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5.居民企業取得《實施條例》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6.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于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策,因此,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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