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六: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一、轉讓定價稅制(簡要了解)
二、預約定價安排(簡要了解)
三、成本分攤協議(簡要了解)
四、受控外國企業(簡要了解)
五、資本弱化規則
(一)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投資方式有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兩種。
(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單選題】某企業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2008年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從其關聯方借款6800萬元,發生借款利息408萬元。該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利息金額為:
A.408萬元
B.360萬元
C.180萬元
D.90萬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除金融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為2:1。該企業的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關聯方債權性投資不應超過3000×2=6000萬元,現借款6800萬元,準予扣除的利息金額是6000萬元產生的利息,即6000÷6800×408=360萬元。
(四)企業向股東或其他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五)企業向除上述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準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的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六、一般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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