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及稅率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等都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考題·多選題】(2005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有( )。
A.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責任公司
C.合伙企業
D.個人獨資企業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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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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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非居民企業相關管理規定:
1.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3)提供勞務的場所;(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2.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3.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一般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4.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考題·單選題】(2012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非居民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在境外成立的企業均屬于非居民企業
B.在境內成立但有來源于境外所得的企業屬于非居民企業
C.依照外國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屬于非居民企業
D.依照外國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屬于非居民企業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非居民企業的概念。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所以,選項D正確。
(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合伙人是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時,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具體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5.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提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企業部分單獨計算。盈利要交所得稅,虧損自負。
【相關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協議有約定 |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
合伙協議未約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 |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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