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節 證券法律制度
一、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證券的概念與分類
1.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以證明或設定權利為目的所作成的一種書面憑證。
2.證券的分類
股票 |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我國證券市場上流通的股票有人民幣普通股(A股)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另外,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司還可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H股(香港上市)、N股(紐約上市)、S股(新加坡上市)等。 |
債券 |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單位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券按發行主體不同可分為企業、公司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 |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是基金投資人持有基金單位的權利憑證。 |
認股權證 |
認股權證是股份有限公司給予持證人的無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內,以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普通股份的權利憑證。 |
期貨 |
期貨是一種跨越時間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通過簽訂標準化合約,同意按指定的時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交收指定數量的現貨。 |
(二)證券市場
1.證券市場的概念和分類
證券市場是指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場所。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場所以及市場參與主體等要素構成。證券市場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流通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投資者在一級市場取得的證券可以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
(2)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3)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衍生證券市場。
此外,還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等,我國股票發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國內證券市場和國外證券市場。
2.證券市場的主體
證券市場的主體是指參與證券市場的各類法律主體,包括證券發行人、投資者、中介機構、交易場所以及自律性組織和監管機構等。
(三)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3.守法原則
4.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5.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6.監督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原則
(四)證券法
廣義的證券法是指一切與證券有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證券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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