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六節 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一、源泉扣繳適用非居民企業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
二、應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計算
1.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股息、紅利)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
2.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按收入全額計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相關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得扣除;對其取得的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執行。
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他所得,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3.應納稅額的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
三、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支付人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扣繳義務人
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四、稅務管理
1.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有關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五、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稅法及相關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2.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3.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4.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5.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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