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組織機構
1.相同點:
(1)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投資總額
(2)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轉讓
(3)合作企業董事會人數
(4)合作企業董事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召集方式
(5)經理
【注意】董事或者委員可以兼任合作企業的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2.特點:
(1)是否為法人
①合營:一定是法人
②合作:
(2)董事會的具體規定
董事長 | (1)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2)合作企業的董事長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合營企業: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3)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鏈接】股份有限公司: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
任期 | 不得超過3年 【鏈接】合營企業董事的任期為4年,公司法中董事任期不超過3年 |
表決 | (1)一般決議: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鏈接】合營企業:按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決議 (2)特別決議:出席會議一致同意 ①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業的解散;③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④合作企業的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⑤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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